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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1779号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州市伟豪福家具城、韦红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伟豪福家具城,韦红航,李敏,管佑铭,韦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779号

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组织机构代码:74209766-5。

法定代表人:陈甘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锦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伟豪福家具城(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韦红航,投资人。

被告:韦红航,男,1972年4月24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李敏,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管佑铭,男,1963年1月10日生,苗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韦淑花,女,1964年11月11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系被告管佑铭的妻子。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伟豪福家具城、韦红航、李敏、管佑铭、韦淑花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柳州市伟豪福家具城、韦红航、李敏、管佑铭、韦淑花价值13160476.43元的财产。原告为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自有资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柳州市伟豪福家具城、韦红航、李敏、管佑铭、韦淑花价值13160476.4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