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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1055号

全小民与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全小民,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全小民,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郎敏,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小民与被执行人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5月26日,被执行人郎敏尚欠申请执行人全小民借款1145000元,违约金229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8583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郎敏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0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全小民发现被执行人郎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