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5338号之二

汪高洲与蒙水清、贵港市金瑞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高洲,蒙水清,贵港市金瑞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338号之二

原告:汪高洲,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梁智航,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莹光,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水清,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贵港市金瑞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水清。

原告汪高洲诉被告蒙水清、贵港市金瑞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以被告已清还了部分款项,并需要时间筹集款项清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高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共15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高州负担。

审判员  陈妙珍二○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舟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