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10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超,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高新区合欢路7号。身份证号:412322196806197587。
被执行人:河南省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政府大院内工业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某超与河南省某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超向我院递交的申请书被执行人为河南省某电器有限公司洛阳中州路店,执行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执字第1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 浩
审 判 员 孙 亮代
审判员 李松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