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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226号

孙丽霞与赵振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丽霞,赵振林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孙丽霞。

被执行人:赵振林。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封赵振林名下车辆、房产,不宜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