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孙丽霞。
被执行人:赵振林。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封赵振林名下车辆、房产,不宜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