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33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五层323段。负责人张默楠,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庆菊。被告王晓华,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成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