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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331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王晓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33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五层323段。负责人张默楠,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庆菊。被告王晓华,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成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