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171号原告王文渊,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冯马木火,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长汀县。被告冯珍榕,女,1994年1月2日出生,住长汀县。被告蒋二娣,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渊与被告冯马木火、冯珍榕、蒋二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为1060元,由原告王文渊负担。
审判员 范庆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