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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6民初306号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欢、敬紫龙、程长林、王绍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欢,敬紫龙,程长林,王绍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6民初306号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青山镇二道街。法定代表人邹文双,男,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春,男,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农场新区。被告刘欢,男,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被告敬紫龙,男,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被告程长林,男,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被告王绍成,男,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欢、敬紫龙、程长林、王绍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欢、敬紫龙、程长林、王绍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00元,减半收取378.00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传革

审 判 员  夏晓红

代理

审判员  刘学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