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483号
原告:孟勇,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王立银(曾用名王小海),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勇与被告王立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孟勇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勇负担。
审 判 长 弓家旺
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
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