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483号

孟勇与王立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勇,王立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483号

原告:孟勇,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王立银(曾用名王小海),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勇与被告王立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孟勇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勇负担。

审 判 长  弓家旺

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

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