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顾建明。委托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新华,总经理。被告刘金榜。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明与被告北京龙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金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明于2016年5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顾建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代理
审判员 高 逸
人民陪审员 倪 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牧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