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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43号

陈义祥与刘家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义祥,刘家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43号

申请人:陈义祥,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新建矿退休职工,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

被执行人:刘家玲,女,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大,陆鞋城业主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北街。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红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4日前履行(2015)新红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46,683.04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刘家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46,683.04元,且申请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经合议庭评议,终结(2015)新红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红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陈义祥申请执行刘家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海涛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