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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538-7号

招达基、招炳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达基,招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538-7号

申请执行人:招达基,男,汉族,1940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招炳辉,男,汉族,1952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招炳辉的银行存款、收入440083.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颖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