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538-7号
申请执行人:招达基,男,汉族,1940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招炳辉,男,汉族,1952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招炳辉的银行存款、收入440083.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颖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