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053号
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国中心A幢8层8198室。代表人:沈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敏,公司员工。
被告:黄雅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黄雅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颖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