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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2081号

李军与赵茂久、黄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军,赵茂久,黄光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081号

原告:李军,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丁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茂久。

被告:黄光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赵茂久、黄光云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王家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项化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