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081号
原告:李军,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丁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茂久。
被告:黄光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赵茂久、黄光云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王家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项化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