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5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燕与被执行人招远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燕,招远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燕,女,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文化路39号x号楼。被执行人招远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燕与被执行人招远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