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金执字第00891号

申请执行人吴明竹与被执行人杨辉、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元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明竹,杨辉、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元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891号

申请执行人:吴明竹

被执行人:杨辉、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元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段茂春

审判员 郭向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