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桂0330民初307号原告谭桂龙,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广西平乐县人,农民,住广西平乐县,委托代理人李新金,男,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继学,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广西平乐县人,农民,住广西平乐县,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原告谭桂龙诉被告周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周顺勇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黄莉丽、贾亚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桂龙诉称:被告长期做木材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2月5日和2015年6月4日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写下借条,原、被告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给付。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本金和利息,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之间的利息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继学辩称:欠原告借款是事实,由于目前经济有困难,希望原告能延期还款日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6月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8000元、7000元,共计15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并立下两张借条。至今,被告因经济有困难尚欠原告借款1.5万元分文未付。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平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的利息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继学尚欠原告谭桂龙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17年5月2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500元及利息;于2018年5月2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计,从2016年5月26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件受理费用235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谭桂龙负担。双方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周顺勇
代理
审判员 贾亚妮
代理
审判员 黄莉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靖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