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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743号

宋敬红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3-04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成全,宋敬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徐成全,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宋敬红,女,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