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联运有限公司,地址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安塞县坪桥镇。本院在执行大荔县某某联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大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刘相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