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747号原告毕志勤,女,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冠东,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荣花,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志勤诉被告毕荣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志勤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志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毕志勤承担。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周洪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