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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747号

毕志勤与毕荣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毕志勤,毕荣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747号原告毕志勤,女,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冠东,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荣花,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志勤诉被告毕荣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志勤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志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毕志勤承担。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周洪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