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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214号

肖军峰与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军峰,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214号原告肖军峰,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港区。法定代表人贠得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扬,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军峰诉被告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军峰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军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由原告肖军峰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

人民陪审员  栗松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