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民终1363号

惠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惠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终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镇立交桥北路石坑仔。

法定代表人:陈小健。

委托代理人:曾玉良、刘丽梅,均系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严潭镇。

法定代表人:李晗闻。

委托代理人:魏宏强,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曾玉良、刘丽梅,被上诉人的代理人魏宏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是以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但开庭审理宣布的独任

审判员,与判决书署名的独任

审判员不符,应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惠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38800元,其可申请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志文

审判员  赖锦荣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