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终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镇立交桥北路石坑仔。
法定代表人:陈小健。
委托代理人:曾玉良、刘丽梅,均系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严潭镇。
法定代表人:李晗闻。
委托代理人:魏宏强,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曾玉良、刘丽梅,被上诉人的代理人魏宏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是以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但开庭审理宣布的独任
审判员,与判决书署名的独任
审判员不符,应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惠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38800元,其可申请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志文
审判员 赖锦荣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