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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91号

张其军、张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其军,张新,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91号申请人张其军,女,1956年1月27日,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张华峰,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新,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张其军申请执行张华峰、张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张华峰、张新、XX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5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