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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519号

陈金丹、吕伟伟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当事人
陈金丹,吕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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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5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丹,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苍南县炎亭金沙滩风景区售票员,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袁志民,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伟伟,女,1995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苍南县炎亭金沙滩风景区售票员,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2016年4月8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丹、吕伟伟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丹、吕伟伟,辩护人袁志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陈金丹利用自己系苍南县炎亭金沙滩门票售票员的便利,通过QQ平台将“浙江省苍南县炎亭金沙滩门票”照片发送给一男子,要求伪造该门票150本(成人票,票面金额20元,每本50张),并授意同为该景区的售票员即被告人吕伟伟销售假门票。被告人吕伟伟明知系非法制造的门票仍帮忙予以销售。201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陈金丹位于金乡镇西沙村保健路1号201室查获伪造的“浙江省苍南县炎亭金沙滩门票”合计4300张,在被告人吕伟伟位于金乡镇东沙村银河路31号家中及位于苍南县炎亭风景区东四售票点查获伪造的“浙江省苍南县炎亭金沙滩门票”合计1769张。经税务部门鉴定:查获的上述门票系假发票。另查明,被告人陈金丹共销售假门票十六七本,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被告人陈金丹共交给被告人吕伟伟假门票四十本予以销售,被告人吕伟伟共售出假门票231张,获利人民币462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伟伟退出违法���得人民币46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丹、吕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郑某、吕某1、林某发、陈某、张某的证言,查获的伪造发票,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工作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丹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发票并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吕伟伟明知系假发票,仍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金丹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金丹是购买假发票,没有非法制造发票罪的犯罪故意,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系选择性罪名,伪造或出售行为之一完成的就应当认定为��罪既遂,被告人陈金丹既有委托他人伪造假发票的行为,也有出售假发票的行为,应认定犯罪既遂。被告人陈金丹的辩护人提出未销售的假门票部分,属犯罪未遂,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金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伟伟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被告人吕伟伟已退赃,经审前调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金丹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吕伟伟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吕伟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金丹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之间判处,对被告人吕伟伟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被告人陈金丹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金丹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伟伟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三、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假发票121本19张(每本50张,共计6069张),予以没收。

四、追缴被告人陈金丹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吕伟伟违法所得人民币462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书乐

人民陪审员  许 吉

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