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山执字第347号
申请执行人:李琼,女,汉族,1977年1月31日出生,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四川鸿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先玉。本院在执行李琼申请执行四川鸿伟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琼申请执行标的为1287元。因被执行人四川鸿伟木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李琼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芦劳仲裁字(2015)0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燕执行员 杨涛执行员 郭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杰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