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刘贻兰,女,194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粮油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刘小芳,女,1951年7月27日出生,侗族,原黔东酱菜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能原,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侗族,玉屏民族中学教师,。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能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其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审判员 吴进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