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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2执56号

刘怡兰、刘小芳与刘能源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贻兰,刘小芳,刘能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刘贻兰,女,194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粮油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刘小芳,女,1951年7月27日出生,侗族,原黔东酱菜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能原,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侗族,玉屏民族中学教师,。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能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其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审判员  吴进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