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翟欢。被申请人高东。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68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高东名下冀F号汽车一辆,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东名下冀F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一萱 微信公众号“”
翟欢与高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翟欢。被申请人高东。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68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高东名下冀F号汽车一辆,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东名下冀F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一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