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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财保8号之一

翟欢与高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欢,高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翟欢。被申请人高东。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68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高东名下冀F号汽车一辆,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东名下冀F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一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