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立,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钱宝,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与被执行人马钱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立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何福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