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终1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振先,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谢业军,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光福,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明,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工业园方寨路6号。
法定代表人:亓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健,系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刘振先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刘振先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振先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振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刘振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时顺芝
审判员 鞠荣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