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2民终163号

刘振先与周光福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刘振先,周光福,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终1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振先,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谢业军,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光福,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明,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工业园方寨路6号。

法定代表人:亓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健,系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刘振先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刘振先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振先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振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刘振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时顺芝

审判员 鞠荣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