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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督520号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季丙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季丙林,季炳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981民督520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军、槐占鹏,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季丙林,男,1975年10月17日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季炳雨,男,1979年3月9日生,住泊头市。申请人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季丙林于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向申请人借款150000元,期限为1年,季炳雨提供连带担保。借款期满后,二被申请人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6年3月25日拖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30800元,申请人要求二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808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二被申请人发出如下支付令:限二被申请人季丙林、季炳雨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80800元。申请费2337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秀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