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660号移送单位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玉宇。关于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梁玉宇罚金一案,所依据的(2015)获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获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