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杨春水,男,194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
申请人:陈新,男,199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杨春水(2016年5月14日已死亡)因与被申请人陈新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新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依法作出了(2016)赣0104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陈新驾驶的赣M×××××号小车一辆。现被申请人陈新与申请人杨春水(死者)家属杨活生、杨义兰、杨娌、杨龙兰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新的诉前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陈新驾驶的赣M×××××号小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欢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