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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财保33号之一

杨春水与陈新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水,陈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杨春水,男,194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

申请人:陈新,男,199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杨春水(2016年5月14日已死亡)因与被申请人陈新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新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依法作出了(2016)赣0104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陈新驾驶的赣M×××××号小车一辆。现被申请人陈新与申请人杨春水(死者)家属杨活生、杨义兰、杨娌、杨龙兰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新的诉前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陈新驾驶的赣M×××××号小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欢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