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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刑初236号

祝某、朱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男,1976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无业,住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工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朱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雪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祝某纠集张某、王某在被告人朱某经营的“足下生辉”足浴店内以推牌九形式聚众赌博,赌资累计达5000元。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祝某再次纠集张某、王某、郭某等人在朱某经营的“足下生辉”足浴店内以推牌九形式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72000元。被告人朱某明知祝某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非法获利400元。另查明:被告人祝某、朱某于2016年1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郭某、赵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场地及赌具,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聚众赌博犯罪中,祝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祝某、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祝某、朱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犯赌博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莹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