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16民初02188号原告尉春江。原告李珊。被告陕西荣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春江、李珊与被告陕西荣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尉春江、李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尉春江与李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春江、李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毅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