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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865号

孙少国与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少国,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865号原告孙少国。委托代理人杨玉辉,保定市富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孙会保,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国诉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少国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孙少国负担。

审 判 长  邱玉清

代理

审判员  赵美玲

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邸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