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谭喜波,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阿尔本格勒镇。委托代理人徐振华,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天亮,女,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阿尔本格勒镇。被执行人王明亮,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阿尔本格勒镇。谭喜波申请白天亮、王明亮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扎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谭喜波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谭喜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谭喜波申请白天亮、王明亮的(2015)年扎执字第01089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赵锦涛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乌汗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