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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093号

铁力市哈德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国成龙江起重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铁力市哈德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国成龙江起重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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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哈德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树森,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国成龙江起重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石贵正。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哈德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国成龙江起重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民商终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1093号案的本次执��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兆涛

代理

审判员  薛万志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