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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360号

李忠英申请执行王玉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忠英,王玉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英,男,52岁。被执行人王玉磊,男,45岁。李忠英申请执行王玉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521执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1执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