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069号
申请执行人:刘会林,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彭小华,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李爱华,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会林与被执行人彭小华、李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25000元,尚有125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彭小华、李爱华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彭小华、李爱华在宜春市××区XX村XX小组有10套房产,但上述房产处于冻结状态,经本院向宜春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了解,该10套房屋的产权证系非法办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区XX村XX小组的10套房产的产权证为非法办理,本院无法查封,但不影响被执行人对10套房产享有所有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法院处置上述房产。目前被执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建军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
审判员 肖家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