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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86之二

李建武、胡亚申请执行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河李二组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武,胡亚,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河李二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86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武,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胡亚,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河李二组。负责人李朝军,系该组组长。李建武、胡亚申请执行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河李二组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民终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书,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河李二组应向李建武、胡亚支付57373元案件款,并承担本案两次诉讼费2284元,执行费794元,合计604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河李二组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民终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峰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