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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524号

沈玉琴与赵炜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玉琴,赵炜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524号原告沈玉琴,女,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培、蒋子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炜洪,女,1989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亚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琴诉被告赵炜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琴于2016年3月10日以待伤残评定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沈玉琴负担。

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兴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