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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执83号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红旗信用社与杨宝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红旗信用社,杨宝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8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红旗信用社。

被执行人:杨宝中,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红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宝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4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月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99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红旗信用社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4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宝晶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路庆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