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黄某月。被执行人黄某卓。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卓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黄某卓给付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间的抚养费8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截止2016年5月26日,被执行人黄某卓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抚养费8400元。申请执行人黄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黄某卓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间的抚养费84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必勋
审 判 员 班荣瀚
代理
审判员 韦德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继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