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166号
原告:卢启福。
委托代理人:林超,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恩国。
被告:庞伶俐。
原告卢启福为与被告谢恩国、庞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启福于同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启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卢启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梅 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