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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166号

卢启福与谢恩国、庞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启福,谢恩国,庞伶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166号

原告:卢启福。

委托代理人:林超,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恩国。

被告:庞伶俐。

原告卢启福为与被告谢恩国、庞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启福于同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启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卢启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梅 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