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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19-1号

井小平与左玉喜、铜川市王益区佐家饭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井小平,左玉喜,铜川市王益区佐家饭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井小平,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左玉喜,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佐家饭庄。

负责人:左玉喜。井小平与左玉喜、铜川市王益区佐家饭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左玉喜、铜川市王益区佐家饭庄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井小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万元。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并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向左玉喜、铜川市王益区佐家饭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向井小平支付借款20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1960,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委托评估机构对本院已查封的左玉喜所有的位于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待评估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卫

审判员 惠 平

审判员 李茂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粉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