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莫某。被执行人蒙某。申请执行人莫某与被执行人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金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28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莫雪华的抚养费13400元(2010年9月至2016年3月共67个月,即200元/月×67个月=1340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1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28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班晨瑞
审 判 员 谭 津
代理
审判员 岑荣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