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512号
原告:郭华,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合肥昭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子晗,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启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家海,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市九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职务不详。
被告:黄海龙,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陈永红,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与被告黄家海、淮南市九方物资有限公司、黄海龙、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黄家海、淮南市九方物资有限公司、黄海龙、陈永红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郭华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住宅(合包字第xxxxxxxxxxx)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黄家海、淮南市九方物资有限公司、黄海龙、陈永红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郭华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住宅(合包字第xxxxxxxxx)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业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