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蒋中元,男,生于1955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XX彬,男,生于1955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廖群松,蓬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敬春,蓬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蒋中元诉被告XX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蒋中元预交了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蒋中元需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4500元,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如数补交该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已收取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中元负担。
审 判 长 周宜军
人民陪审员 田建明
人民陪审员 秦学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涂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