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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75号

石伟庄与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伟庄,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石伟庄。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俊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伟庄与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石伟庄人民币70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6)桂1221执7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暂无现金、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1执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金善宏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