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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1052-8号

王柏森与万松青民间借贷纠纷解冻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柏森,薛永贵,万松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105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柏森,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薛永贵,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万松青,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蒙执字第0105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万松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蒙城支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万松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蒙城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冻结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冻结措施。